江苏省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0)苏0903执2188号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上海发那科机器人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江苏剑桥涂装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协议如下:一、江苏剑桥涂装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欠上海发那科机器人有限公司货款人民币845080.31元(含诉讼费10182元),江苏剑桥涂装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10月30日前支付50万元,于2020年11月30日前支付345080.31元,江苏剑桥涂装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有一期未按约履行,则申请人申请恢复执行;如被执行人按约履行,则申请人上海发那科机器人有限公司申请结案。二、执行费15900元,由江苏剑桥涂装工程股份有限公司负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第四百六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0)苏0903执2188号案件的执行。
被执行人如不按和解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可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沈建华
审判员 王兆华
审判员 陶永刚
书记员 金晓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