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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发那科机器人有限公司、日照中兴汽车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鲁1102财保689号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0年9月1日向本院提起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将被申请人日照中兴汽车有限公司在日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科支行账户81×××72内存款5947208.15元予以冻结。保全标的额为5947208.15元。申请人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单保函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提出诉前保全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将被申请人日照中兴汽车有限公司在日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科支行账户81×××72内存款5947208.15元予以冻结。 冻结期限为一年,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开始计算。冻结期间,未经本院许可,不得支付。 需要续行冻结的,应当在冻结期限届满前七日前向本院提出续行冻结的书面申请;未办理延期手续的,冻结期限届满,冻结的效力消灭。 申请人应当在本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依法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逾期不起诉或不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财产保全。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安丰勇
法官助理吕倩 书记员山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