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发那科机器人有限公司

上海发那科机器人有限公司与易拓威(上海)机器人科技有限公司修理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沪0113民初2758号
原告:上海发那科机器人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
法定代表人:稻叶善治,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华琪,上海中夏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中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机器人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
法定代表人:余海燕。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发那科机器人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机器人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发那科机器人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予以免收。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三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东东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