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民事裁定书
(2014)红民商初字第106-2号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贵州钢绳(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第三人贵州钢绳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以双方之间的纠纷已处理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系原告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贵州钢绳(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第三人贵州钢绳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60元,由原告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承担。
审 判 长 刘 利
人民陪审员 刘等良
人民陪审员 李龙娟
法官 助理 黎廷洁
书 记 员 王 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