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钢绳股份有限公司

贵州钢绳股份有限公司与中铁二十局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陕0112民初10180号
 
原告:贵州钢绳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5203002147892034。
法定代表人:王小刚,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焦桐,贵州钢绳(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小龙,男,该公司工作人员,住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
被告:中铁二十局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未央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610000681569859M。
法定代表人:陈耀华,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丹,女,该公司项目会计,住陕西省渭南市。
原告贵州钢绳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中铁二十局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贵州钢绳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贵州钢绳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330元(原告已预交),本院退还原告1165元,剩余1165元由原告自行承担。
 
 
审  判  员   相  帆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   石校飞
书  记  员   杨  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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