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苏0281执106号
申请执行人上海树脂厂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13227573-5,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
法定代表人杨大年,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江阴市驰达医用材料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3781317-X,住所地江苏省江阴市。
法定代表人蒋伟。
申请执行人上海树脂厂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树脂厂)与被执行人江阴市驰达医用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驰达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12日作出的(2016)苏0281民初522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裁判:驰达公司应支付上海树脂厂货款24100元,负担案件受理费200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9年1月3日立案受理。
本案执行过程中,已向被执行人驰达公司发出执行通知和限制消费令、责令被执行人报告财产,并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对上述被执行人的存款、车辆及其他交通运输工具、不动产、股权等财产情况,本院通过网络查控系统、向相关协助查询部门发出协助查询通知书进行调查。被执行人驰达公司已停止经营,名下财产已于2018年被本院另案处置完毕,无余值。此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书面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提供相关执行线索。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相关执行线索,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仍负有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刘尧宇
审判员 王伯军
审判员 吴玉凤
二〇一九年七月八日
书记员 赵尹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