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化工株洲橡胶研究设计院有限公司

中国化工株洲橡胶研究设计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株洲光明重型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湘02执监7号

申请执行人中国化工株洲橡胶研究设计院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株洲市荷塘区。

法定代表人孙建华,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株洲光明重型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株洲县。

法定代表人胡红霞,系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中国化工株洲橡胶研究设计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株洲光明重型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8月1日作出的(2016)湘0202民初1137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9月6日依法立案执行。

现因该案被执行财产在株洲县,根据该案实际情况,为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的规定,裁定如下:

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8月1日作出的(2016)湘0202民初1137号民事调解书,即申请执行人中国化工株洲橡胶研究设计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株洲光明重型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由株洲县人民法院执行。

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法院应在收到本裁定书后将有关案卷材料移送株洲县人民法院,并通知有关当事人。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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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长  颜会明

审判员  罗 旿

审判员  伍 狄

二〇一八年二月五日

书记员  马 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