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沪0115民初7199号
原告:***,男,1978年12月2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被告:***,男,1981年2月14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被告:上海浦发环境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御桥路868号第(10)幢。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天驰君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诉被告***、上海浦发环境服务有限公司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本案事实不易查明,但法律适用明确,可以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的规定,裁定如下:
***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
审判员***
书记员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