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铁路运输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沪7101破130号之一
申请人:上海利航机械厂管理人。
2021年11月29日,上海利航机械厂管理人向本院提出申请,称经管理人清理核实,上海利航机械厂无可供分配的财产。债权总额为945,673元,其中税收债权224,810.30元、普通债权720,862.70元。2021年11月8日,上海利航机械厂主管单位上海飞机制造有限公司代为缴纳了所欠税款224,810.30元。上海利航机械厂无财产可供清偿破产费用,故提请法院裁定宣告上海利航机械厂破产并终结破产程序。
本院认为,上海利航机械厂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亦无财产可用于清偿破产费用,管理人所提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四十三条第四款、第一百零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宣告上海利航机械厂破产;
二、终结上海利航机械厂破产程序。
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审 判 长 刘 晨
审 判 员 陈先君
审 判 员 袁蕾蕾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一日
法官助理 张依如
书 记 员 张依如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四十三条……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清偿破产费用的,管理人应当提请人民法院终结破产程序。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请求之日起十五日内裁定终结破产程序,并予以公告。第一百零七条人民法院依照本法规定宣告债务人破产的,应当自裁定作出之日起五日内送达债务人和管理人,自裁定作出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已知债权人,并予以公告。债务人被宣告破产后,债务人称为破产人,债务人财产称为破产财产,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时对债务人享有的债权称为破产债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