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药材有限公司

上海市药材有限公司与上海连正宾馆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其他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沪0101执3262号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沪0101执3262号 申请执行人上海市药材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黄浦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上海连正宾馆,住所地上海市黄浦区。 投资人:***。 申请执行人上海市药材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上海连正宾馆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沪0101民初13360号民事判决确认:被执行人上海连正宾馆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申请执行人上海市药材有限公司房屋使用费、案件受理费等共计814772.02元。因上海连正宾馆未自觉履行,上海市药材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 执行中本院向被执行人上海连正宾馆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令,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经向本市不动产登记事务中心、证券登记结算公司、商业银行、车管所等财产登记管理机构查询,未查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上述情况已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根据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高消费令,并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因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二日 书记员***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九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