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冶赛迪装备有限公司

莱芜钢铁集团有限公司与中冶赛迪装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1)渝0116民初8343号
原告莱芜钢铁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冶赛迪装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7日立案。原告莱芜钢铁集团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莱芜钢铁集团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系原告的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莱芜钢铁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4 624元,减半收取计7312元,由原告莱芜钢铁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刘小华
法官助理 李伟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