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豫0502民初4668号
原告安阳市安华机电设备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中冶赛迪装备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原告安阳市安华机电设备有限责任公司于2020年9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安阳市安华机电设备有限责任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安阳市安华机电设备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290元,减半收取计2145元,由原告安阳市安华机电设备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 胡 科
书记员 许新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