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民事裁定书
(2019)渝0116民初13266号
原告德阳市润嘉精密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冶赛迪装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23日立案。原告德阳市润嘉精密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德阳市润嘉精密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连婧妤
法官助理 龚海龙
书 记 员 罗 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