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黔0102执7248号
申请人贵州北盘江电力股份有限公司,地址在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都司高架桥路46黔源大厦。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贵州黔源电力股份有限公司,地址在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都司高架桥路**(黔源大厦)。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贵州星源利丰置业有限公司,,地址在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都司高架桥路46黔源大厦**
被执行人***,男,1981年1月5日生,汉族,住上海市闵行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黔0102民初3112号民事判决书,已向被执行人贵州星源利丰置业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贵州星源利丰置业有限公司、***支付申请人贵州北盘江电力股份有限公司、贵州黔源电力股份有限公司租金694514.50元、车位管理费27923元、电费3039元、空调费40173代偿款29935元及资金占用费(以29935元为基数,从2018年4月2日起按照年利率6%的标准计算至代偿款清偿完毕之日止),承担案件受理费738元、执行费360元,以上共计31033元,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第36条、第38条、第39条、第46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贵州星源利丰置业有限公司、***在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的存款31033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财产,以拍(变)卖价款清偿上述债务;
二、提取被执行人贵州星源利丰置业有限公司、***的收入清偿其所欠申请执行人四川众汇非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贵州分公司31033元的债务;
三、被执行人贵州星源利丰置业有限公司、***应支付的资金占用费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加倍债务利息据实计算,亦一并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