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沪0113民初10752号
原告:上海希玛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长发路268号-1。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长春市漫华经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朝阳区桦甸街309号华宇花园9栋4单元107室。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上海希玛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长春市漫华经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21年4月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因被告下落不明,需要以公告方式送达相关诉讼材料,故不宜继续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