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电气上重铸锻有限公司

某某公司1与某某公司2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4)沪0112民初19165号 原告:科菲亚重型装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嘉兴市平湖市新埭镇大齐塘村。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炜衡(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电气上重铸锻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江川路1800号207幢。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电气核电集团有限公司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电气核电集团有限公司律师。 原告科菲亚重型装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科菲亚公司)与被告上海电气上重铸锻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电气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4月26日立案后,因案情复杂,依法转为普通程序,于2025年3月2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科菲亚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电气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科菲亚公司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支付原告货款11,447,086.48元(其中已开票金额为7,080,603.79元,未开票金额为4,366,483.37元),并支付以11,447,086.48元为基数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加计50%计算逾期付款损失,自立案之日起计算至实际偿还之日止;2.被告承担本案律师费10万元。 事实与理由:原告与被告于2022年5月10日签订了编号为2022-ZC-020的《外协外包承揽合同》,该合同有效期为2年。之后在此合同下,双方共计签署了14份订单作为该合同附件,与本案相关的订单为13份,已作为证据提交。截至起诉之日,原告完成合同项下的交货义务并共计向被告出具了金额为8,200,477.39元的发票。扣除被告已付款金额,被告还应支付7,080,603.79元。另还有4,366,483.37元款项,被告既不让原告开票,也不履行付款义务。后原告结合被告证据,经核算认为被告共计11,447,086.48元的货款未支付,原告多次沟通,被告一直以与案外人有质量纠纷为由拖延付款。 被告电气公司辩称,对原告的诉讼请求不予认可。原被告签订的系列合同分为两个部分,一部分为验收合格的合同。关于此部分合同,被告已出具验收合格文件,但存在逾期交货问题,应依据主合同25.1.3条,承揽方未按照合同规定如期交付符合交付完成标准的定作产品的,每延迟一天,虽然合同总价的万分之50支付违约金,以及8.7条,定作方有权在向承揽方支付合同价款时,扣除承揽方按照合本合同的约定应承担的赔偿金、违约金或其他应由承揽方承担的费用后再向承揽方支付合同价款的约定,应扣除逾期交货违约金后进行支付。经计算此部分的金额为1,519,333.71元。第二部分关于存在质量问题的合同,部分合同存在严重的质量问题,货物验收未通过,被告未出具验收合格文件。根据订单合同12.1(3)承揽方完成产品交付,并由定作人出具最终验收合格文件后,由定作方支付订单总价的90%的货款的规定,此部分合同未到支付节点,原告无权主张此部分合同的货款。原告直至今日未向被告交付合格产品,其应依据主合同25.1.3条向被告支付逾期交货违约金。其中YC001号合同产品存在质量问题,未达到合同约定的使用次数,被告向原告索赔862,960元。即便法院最终判决被告支付此部分合同款项的,应依据主合同8.7条规定扣除违约金、赔偿金后进行支付。需要注意的是因违约金、赔偿金已超合同款,所以被告无需支付相应款项。关于律师费没有法律及合同依据,不予认可。 原告为证明其诉请事实提供如下证据:1.外协外包承揽合同;2.外协外包承揽合同订单;3.铸件加工结算函;4.铸钢件供应商订货技术协议;5.回函;6.回函邮件截图;7.上重物流回单;8.与交易有关的增值税专用发票;9.委托代理合同、律师费支付凭证及发票。 被告对原告的证据1-8真实性均无异议,对证据9真实性无法确认。 被告为证明其辩称意见提交如下证据:1.2023SCF/WX-YC004B合同;2.案件逾期交货违约金计算表、原告出货单、出门证;3.图纸、探伤检查报告书、产品检测时照片、铸件重制(废料)通知单、微信聊天记录;4.邮件、索赔通知函、200tck(N)钢锭模质量报告、2023SCF/WX-YC001合同;5.入库通知单;6.库存照片、采购订单。 原告对被告的证据1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无异议;对证据2中案件逾期交货违约金计算表不予认可,对出货单、出门证真实性无异议;对证据3中的图纸真实性、合法性无异议,关联性不予认可。对探伤检查报告书、照片真实性无异议,关联性不认可,对铸件重制(废料)通知单、微信聊天记录真实性无异议,但聊天记录不完整;对证据4的邮件、索赔通知函真实性无异议,对200tck(N)钢锭模质量报告真实性、关联性不予认可;对证据5真实性无异议;对证据6的库存照片真实性无异议,对采购订单真实性无法确认。 本院经审理认定本案事实如下: 2022年5月10日,被告作为定作方、原告作为承揽方签订编号为2022-ZC-020的外协外包承揽合同,约定本合同中所承揽产品的价格、名称、型号、规格、数量、质量要求等见本合同涵盖的相关系列订单及其附件;本合同与其涵盖的相关订单共同构成整套合同文件。若本合同的条款与订单的条款均有规定,但是互相抵触的,则应以订单约定为准。8.7条约定,定作方有权在向承揽方支付合同价款时,扣除承揽方按照本合同的约定应承担的赔偿金、违约金或其它应由承揽方承担的费用后再行向承揽方支付合同价款。25.1.3条约定,承揽方未按合同规定如期交付符合交付完成标准的定作产品的,每延迟一天,需按合同总价的万分之50支付违约金。承揽方延迟交付产品超过四周的,定作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要求返还已付款项及材料(如在定作方供料的情况下)并要求承揽方支付合同金额20%的违约金,若违约金尚不足以弥补定作方的全部损失的,承揽方尚须承担违约金与定作方损失之间的差额部分。 另,被告作为甲方、原告作为乙方签订铸钢件供应商订货技术协议,该技术协议经双方签字确认后作为订货合同的附件,与合同正文具有同等效力。3.1条约定“需方提供的铸件技术资料(如订货图纸、铸造工艺、热处理工艺、材料采购技术规范等)与本协议共同构成订货合同的一部分,若有其它补充技术要求,则在订货合同或订货协议中写明。”4.5条粗加工约定“供方根据图纸对铸钢件进行粗加工,所有圆形凸台的加工面标记出中心点,图中粗糙度要求低于Ra6.3的加工面按Ra6.3执行;粗糙度要求高于Ra6.3的加工面按图纸执行。对于气缸类产品,上下半结合面按照图纸预留余量,其余加工面预留2mm余量。对于需焊接结构件的部位,按照图纸尺寸加工到位。对于阀壳类产品,深孔部位预留单边5mm余量。对于需焊接结构件的部位,小的结构件按照图纸尺寸加工;需清根或泵水面的接管,接管和本体配合面预留单边5mm余量。其余加工面预留2mm余量;在水压试验前,应进行二次加工,将泵水闷板安装部位的面按图纸尺寸加工到位。对于其他产品,所有加工面预留2mm余量。”4.6条精整中第4.6.3条无损检测(NDT)约定“在无损检测之前,应对铸件本体进行尺寸检查、铸件表面进行目测检查。按照图纸及技术协议要求进行NDT,检测中发现的超标缺陷用油漆标出或洋冲敲出,并做好记录。NDT报告中应对缺陷尺寸位置做详细记录,并作为报告的附件。”协议4.6.4条焊前确认约定“应采用碳弧气刨、批凿等方法进行缺陷清除,缺陷清除处用砂轮打磨,磨削深度应大于1mm,满足无损检测要求。所有焊接坡口表面不应有棱角和毛刺,氧化皮要清理干净,并进行探伤进行焊前确认,确保缺陷已完全清除。缺陷清除后,应进行焊前确认,并提供焊前确认的NDT报告。缺陷照片:要求放尺寸测量长度时拍照;缺陷深度超过70mm的应增加放尺寸测量深度时拍照;应对汽缸整体的缺陷情况拍照。缺陷记录:应对所有缺陷做详细的尺寸位置记录。缺陷焊补:缺陷焊补前应将缺陷照片及缺陷记录提交至需方,由我公司提交至上汽厂确认,同意后方可焊补;焊补过程应做好相应的焊接记录。”4.6.5条铸件补焊约定“铸件焊接前应按照相应标准进行焊接工艺评定并编制焊接工艺规程,并提交需方审核。焊接必须由有资质的焊工严格按照需方审核通过的焊补工艺执行。焊补深度在80mm至120mm之间的凹坑,应增加中间除应力,即焊补深度达到总深度的1/2时,进炉整体焊后除应力热处理。此时除应力温度可比最终除应力温度低20-40℃。当焊补区域深度超过120mm时,经需方审核后方可实施焊补。供方应向需方提供焊补记录。供方应向需方提供铸件的焊补率。”4.6.6条结构焊接约定“订货图纸上若包含接管、接头和搭子等结构件的焊接,结构件应按照规定的WPS进行焊接及焊后热处理。”4.6.7条焊后热处理约定“焊接结束后应进行除应力热处理(其中最终除应力工艺应符合PQR、WPS及相应材料规范要求),并提交记录。本体试块应在所有除应力热处理过程随炉,如试块掉下,进炉前应点焊到原位置上。进炉时装好炉后应拍照记录。”4.6.8条复探约定“对缺陷焊补处进行复探(如有缺陷,请参照上述步骤)。对铸件本体进行打磨,满足无损检测要求。在加工面的焊补区域磨低深度不可超过1mm。NDT合格后,有结构件的产品应进行结构件焊接(部分产品需在结构件焊接处进行二次加工),并进行除应力热处理。对结构件焊接处进行探伤(如有缺陷,请参照上述步骤)。”4.6.9条尺寸检验约定“NDT最终合格及其它过程合格后,应进行完工尺寸记录,尺寸记录;并对所有焊补处进行母材和焊补区域硬度检测。”第5条约定了最终检验的要求。 (一)2022年6月13日,被告作为定作方、原告作为承揽方签订编号为2022SCFWX-YC005的外协外包承揽合同订单,约定本订单为编号为2022-ZC-020的承揽合同的附件。合同总价(不含税)863,038元。质保期为货物按照合同的约定交付完成且由定作方人员验收合格后12个月。一次性交付产品,交付时间为2022年7月10日。承揽方完成产品交付,并由定作方出具最终验收合格文件后,由定作方支付订单总价的90%的货款;订单总价的10%货款为质保金,待质保期期满且无索赔(如有索赔则待索赔完成后)后由定作方支付;发票入账三个月后付商票。被告确认该合同含税金额为975,232.94元,已出具验收合格文件,尚未付款,但2022年9月14日交货,逾期交货66天,原告应支付逾期交货违约金284,802.54元。2022年9月14日,原告向被告开具金额为975,232.94元的发票。 (二)2022年7月15日,被告作为定作方、原告作为承揽方签订编号为2022SCF/WX-YC009的外协外包承揽合同订单,约定本订单为编号为2022-ZC-020的承揽合同的附件。合同总价(不含税)262,689元。质保期为货物按照合同的约定交付完成且由定作方人员验收合格后12个月。一次性的交付产品,交付时间为2022年11月25日。承揽方完成产品交付,并由定作方出具最终验收合格文件后,由定作方支付订单总价的90%的货款;订单总价的10%货款为质保金,待质保期期满且无索赔(如有索赔则待索赔完成后)后由定作方支付;发票入账三个月后付商票。被告确认该合同含税金额为296,838.57元,已出具验收合格文件,尚未付款,但2023年2月13日交货,逾期交货80天,原告应支付逾期交货违约金105,075.60元。2023年4月3日,原告向被告开具金额为296,838.57元的发票。 (三)被告作为定作方、原告作为承揽方签订编号为2022SCF/WX-YC010的外协外包承揽合同订单,约定本订单为编号为2022-ZC-020的承揽合同的附件,金额238,109.70元。质保期为货物按照合同的约定交付完成且由定作方人员验收合格后12个月。一次性的交付产品,交付时间为2022年9月30日。承揽方完成产品交付,并由定作方出具最终验收合格文件后,由定作方支付订单总价的90%的货款;订单总价的10%货款为质保金,待质保期期满且无索赔(如有索赔则待索赔完成后)后由定作方支付;发票入账三个月后付商票。该合同落款处未盖章,庭审中双方对该合同予以确认。被告确认该合同含税金额为269,063.99元,已出具验收合格文件,尚未付款。2022年9月10日,原告向被告开具金额为269,063.99元的发票。 (四)2022年9月1日,被告作为定作方、原告作为承揽方签订编号为2022SCF/WX-YC015的外协外包承揽合同订单,约定本订单为编号为2022-ZC-020的承揽合同的附件。合同总价(不含税)188,230.08元。质保期为货物按照合同的约定交付完成且由定作方人员验收合格后12个月。一次性的交付产品,交付时间为2022年12月10日。承揽方完成产品交付,并由定作方出具最终验收合格文件后,由定作方支付订单总价的90%的货款;订单总价的10%货款为质保金,待质保期期满且无索赔(如有索赔则待索赔完成后)后由定作方支付;发票入账三个月后付商票。被告确认该合同含税金额为212,699.99元,已出具验收合格文件,尚未付款,但2023年3月7日交货,逾期交货87天,原告应支付逾期交货违约金81,880.08元。2023年3月27日,原告向被告开具金额为212,699.99元的发票。 (五)2023年5月30日,被告作为定作方、原告作为承揽方签订编号为2022SCF/WX-YC018B的外协外包承揽合同订单,约定本订单为编号为2022-ZC-020的承揽合同的附件。合同总价(不含税)411,489.32元。按定作方提供的图纸要求生产,图纸编号为A851.01.84G01(粗加工图纸,1套)。质保期为货物按照合同的约定交付完成且由定作方人员验收合格后12个月。一次性的交付产品,交付时间为2023年5月25日。承揽方完成产品交付,并由定作方出具最终验收合格文件后,由定作方支付订单总价的90%的货款;订单总价的10%货款为质保金,待质保期期满且无索赔(如有索赔则待索赔完成后)后由定作方支付;发票入账三个月后付商票。其他事项约定,A851内缸2套包工包料按图纸及技术要求生产制作,粗加工交货;合同费用包括但不限于铸件毛坯、性能热处理、粗加工等验收合格后交货产生的费用以及运输费用。被告确认该合同含税金额为464,982.93元,但所有货物经探伤检查存在严重质量问题,未通过验收,故逾期交货404天,原告应支付逾期交货违约金831,208.43元。该合同原告尚未开具发票。 (六)2023年5月30日,被告作为定作方、原告作为承揽方签订编号为2022SCF/WX-YC016B的外协外包承揽合同订单,约定本订单为编号为2022-ZC-020的承揽合同的附件。合同总价(不含税)1,637,347.62元。按定作方提供的图纸要求生产,图纸编号为9D20.01.12G01(全套图纸1套)、GB50.01.91G01(粗加工图纸,1套)。质保期为货物按照合同的约定交付完成且由定作方人员验收合格后12个月。分贰批交付,第一批2023年5月20日,第二批2023年6月20日。承揽方完成产品交付,并由定作方出具最终验收合格文件后,由定作方支付订单总价的90%的货款;订单总价的10%货款为质保金,待质保期期满且无索赔(如有索赔则待索赔完成后)后由定作方支付;发票入账三个月后付商票。被告确认该合同含税金额为1,850,202.81元,但货物存在严重质量问题,未通过验收,故逾期交货378天,原告应支付逾期交货违约金3,094,587元。2024年1月10日,原告向被告开具金额为934,299.82元的发票,另有915,902.99元尚未开具发票。 (七)被告作为定作方、原告作为承揽方签订编号为2022SCF/WX-YC027B的外协外包承揽合同订单,约定本订单为编号为2022-ZC-020的承揽合同的附件。合同总价(不含税)2,144,986.40元。按定作方提供的图纸要求生产,图纸编号为D880.01.83(1)G01(全套图纸,1套)、GSC0.01.21G01(粗加工图纸,1套)。质保期为货物按照合同的约定交付完成且由定作方人员验收合格后12个月。分二批交付,22A-03-141-001中的产品2023年3月10日交货,22A-03-142/143/144/145-001中的产品2023年7月5日交货。承揽方完成产品交付,并由定作方出具最终验收合格文件后,由定作方支付订单总价的90%的货款;订单总价的10%货款为质保金,待质保期期满且无索赔(如有索赔则待索赔完成后)后由定作方支付;发票入账三个月后付商票。被告确认该合同含税金额为2,423,834.63元,但货物存在严重质量问题,未通过验收,故逾期交货480天,原告应支付逾期交货违约金5,147,967.36元。该合同原告尚未开具发票。 (八)2023年2月3日,被告作为定作方、原告作为承揽方签订编号为2023SCF/WX-YC004的外协外包承揽合同订单,约定本订单为编号为2022-ZC-020的承揽合同的附件。合同总价(不含税)1,239,840元。质保期为货物按照合同的约定交付完成且由定作方人员验收合格后12个月。分贰批交付,第一批2023年6月1日,第二批2023年6月30日。承揽方完成产品交付,并由定作方出具最终验收合格文件后,由定作方支付订单总价的90%的货款;订单总价的10%货款为质保金,待质保期期满且无索赔(如有索赔则待索赔完成后)后由定作方支付;发票入账三个月后付商票。2023年3月31日,双方又签订编号为2023SCF/WX-YC004B的外协外包承揽合同订单,对上述合同进行变更,合同总价88,495.58元。被告确认该合同含税金额为100,000.01元,已出具验收合格文件,尚未付款。2023年4月10日,原告向被告开具金额为100,000.01元的发票。 (九)2023年2月3日,被告作为定作方、原告作为承揽方签订编号为2023SCF/WX-YC001的外协外包承揽合同订单,定作产品名称分别为200tCK(N)、170tCK(N)、125TCK、230tCK(N)的四种钢锭模锭身各1个。约定本订单为编号为2022-ZC-020的承揽合同的附件。合同总价(不含税)3,955,185.84元。质保期为货物按照合同的约定交付完成且由定作方人员验收合格后12个月。一次性的交付产品,交付时间为2023年4月20日。承揽方完成产品交付,并由定作方出具最终验收合格文件后,由定作方支付订单总价的90%的货款;订单总价的10%货款为质保金,待质保期期满且无索赔(如有索赔则待索赔完成后)后由定作方支付;发票入账三个月后付商票。其他事项约定,允许承揽方不按照定作方提供的钢锭模图纸中的化学成分进行控制,但承揽方必须保证所制真空钢锭模使用次数≥20次,下注钢锭模≥40次。被告确认该合同含税金额为4,469,360元,但货物存在严重质量问题,未通过验收,故逾期交货439天,原告应支付逾期交货违约金8,681,632.92元,而且未达到产品约定的使用次数,其中200tCK(N)使用6次、170tCK(N)使用12次、230tCK(N)使用11次,要求原告赔偿862,960元。2023年7月3日,原告向被告开具金额为4,469,360元的发票。 (十)2023年3月1日,被告作为定作方、原告作为承揽方签订编号为2023SCF/WG-4003的外协外包承揽合同订单,约定本订单为编号为2022-ZC-020的承揽合同的附件。合同总价(不含税)264,194.70元。质保期为货物按照合同的约定交付完成且由定作方人员验收合格后12个月。一次性的交付产品,交付时间为2023年4月30日。承揽方完成产品交付,并由定作方出具最终验收合格文件后,由定作方支付订单总价的90%的货款;订单总价的10%货款为质保金,待质保期期满且无索赔(如有索赔则待索赔完成后)后由定作方支付;货到验收合格,发票入账三个月后付商票。被告确认该合同含税金额为286,740元,已出具验收合格文件,尚未付款,但2023年5月10日交货,逾期交货10天,原告应支付逾期交货违约金13,209.74元。2023年6月12日,原告向被告开具金额为286,740元的发票。 (十一)被告作为定作方、原告作为承揽方签订编号为2023SCF/WX-YC012的外协外包承揽合同订单,约定本订单为编号为2022-ZC-020的承揽合同的附件。合同总价(不含税)415,929.20元。质保期为货物按照合同的约定交付完成且由定作方人员验收合格后12个月。一次性的交付产品,交付时间为2023年6月25日。承揽方完成产品交付,并由定作方出具最终验收合格文件后,由定作方支付订单总价的90%的货款;订单总价的10%货款为质保金,待质保期期满且无索赔(如有索赔则待索赔完成后)后由定作方支付;发票入账三个月后付商票。该合同落款处未盖章,庭审中双方对该合同予以确认。被告确认该合同含税金额为470,000元,已出具验收合格文件,尚未付款,但2023年9月14日交货,逾期交货81天,原告应支付逾期交货违约金168,451.33元。2023年11月1日,原告向被告开具金额为470,000元的发票。 (十二)2023年2月10日,被告作为定作方、原告作为承揽方签订编号为2023SCF/WX-JG-3019的外协外包承揽合同订单,约定本订单为编号为2022-ZC-020的承揽合同的附件。合同总价(不含税)80,530.97元。质保期为货物按照合同的约定交付完成且由定作方人员验收合格后12个月。一次性的交付产品,交付时间为供坯后30天交货。承揽方完成产品交付,并由定作方出具最终验收合格文件后,由定作方支付订单总价的90%的货款;订单总价的10%货款为质保金,待质保期期满且无索赔(如有索赔则待索赔完成后)后由定作方支付;产品验收合格,定作方收到发票并入账三个月后,付90%商票。被告确认该合同含税金额为90,999.99元,已出具验收合格文件,尚未付款,但2023年3月31日交货,逾期交货23天,原告应支付逾期交货违约金9,692.06元。2023年4月3日,原告向被告开具金额为90,999.99元的发票。 (十三)2023年2月10日,被告作为定作方、原告作为承揽方签订编号为2023SCF/WX-JG-3020的外协外包承揽合同订单,约定本订单为编号为2022-ZC-020的承揽合同的附件。合同总价(不含税)84,278.76元。质保期为货物按照合同的约定交付完成且由定作方人员验收合格后12个月。一次性的交付产品,交付时间为供坯后30天交货。承揽方完成产品交付,并由定作方出具最终验收合格文件后,由定作方支付订单总价的90%的货款;订单总价的10%货款为质保金,待质保期期满且无索赔(如有索赔则待索赔完成后)后由定作方支付;产品验收合格,定作方收到发票并入账三个月后,付90%商票。被告确认该合同含税金额为95,235元,已出具验收合格文件,尚未付款,但2023年3月31日交货,逾期交货23天,原告应支付逾期交货违约金9,692.06元。2023年4月3日,原告向被告开具金额为95,235元的发票。 被告向原告曾发出《关于2023SCF/WX-JG-3007合同BU3-3-1锻件加工结算函》,内容为“与贵公司签订的合同2023SCF/WX-JG-3007,用于加工我司TF线圈盒项目BU3-3-1锻件(炉号22E007),该锻件加工已结束,截止2023年12月,钢屑回收不满足合同要求,具体如下:锻件发出毛坯称重:87,560kg;加工后锻件本体回厂称重:33,420kg;而实际累计回收钢屑及余料总重量46,340kg;按照钢屑回收率94.8%计算,应回收钢屑(87,560kg-33,420kg)X94.8%=51,325kg。钢屑回收重量差值(51,325kg-46,340kg)=4,985kg,因此对于钢屑回收不足部分应按照27,730.62元/t(上重铸锻财务提供价格)在合同总价中扣除,具体金额是4.985tX27,730.62元/t=138,237.14元。原合同含税总价700,000元,现按照700,000元-138,237.14元=561,762.86元进行结算。以上加工产品信息及价格请确认,如无异议请签字盖章确认。”原告在该函件上盖章确认。该合同原告尚未开具发票。 另查明,原告为本案诉讼聘请律师,支付律师费10万元。 庭审中,原告同意对于得到法院支持的被告主张的违约金金额在货款本金中予以扣除。被告确认上述十四份订单及结算函合计金额为11,447,086.48元。 本院依据双方争议焦点将上述合同分为四部分:1.编号为2022SCF/WX-YC018B的订单;2.编号为2022SCF/WX-YC016B和2022SCF/WX-YC027B的订单;3.编号为2023SCF/WX-YC001的订单;4.其余订单被告已验收合格并确认金额,但认为原告存在逾期交货的部分。 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签订的案涉合同均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悖法律规定,属合法有效,各方缔约主体应当恪守合同约定并诚信履责。 对于前述归纳的第1部分,即编号为2022SCF/WX-YC018B的订单,订单中约定为“粗加工交货”。被告现认为该订单交付的货物经探伤检查存在严重质量问题,未通过验收,但庭审中被告亦确认“探伤”即为双方签订的铸钢件供应商订货技术协议中4.6.3条“无损检测(NDT)”,而该技术协议第4.5条为“粗加工”,4.6条为“精整”,可见粗加工与精整系平行的不同类别的工艺要求,“无损检测(NDT)”应归属于精整的验收条件,而并非粗加工的验收条件。该订单整单为粗加工订单,被告以原告交付货物未通过精整项下的探伤检测为由主张存在质量问题,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信。综上,被告应当全额支付该合同项下款项464,982.94元。 对于前述归纳的第2部分,即编号为2022SCF/WX-YC016B和2022SCF/WX-YC027B的订单。被告认为该订单项下的货物未达探伤要求。依据前述技术协议4.6条精整下各小项的约定,“无损检测NDT”仅为其中第3项,此后还有焊前确认、铸件补焊、结构焊接、焊后热处理、复探、尺寸检验等步骤,且从这些步骤的约定可以看出,需方可以要求供方对存在瑕疵的精整件予以修补。但现有证据无法证明被告曾将探伤报告提供给原告,亦未能证明其曾就质量问题要求原告予以修补。被告未就货物质量问题按照技术协议的约定积极与原告沟通,反而自行将货物报废处理,怠于履行自身合同权利,恶意阻却原告通过修补以获取产品验收合格的材料,显然存在过错。故对该两份订单的款项金额,本院确认为1,850,202.81元和2,423,834.63元。 对于前述归纳的第3部分,即编号为2023SCF/WX-YC001的订单。被告认为原告交付的钢锭模未达到合同约定的使用次数,但确认双方以前做过同类钢锭模合同,没有大的质量问题。对于使用次数,被告仅举证其内部制作的使用频率文件。对此,本院认为,首先使用频率文件系被告自行制作,并未有原告认可,难以认定所载内容的真实性;其次,双方此前做过同类钢锭模合同,没有大的质量问题,即使真的存在钢锭模使用次数未达约定次数,也无法证明系案涉合同的钢锭模,可能是此前合同项下的钢锭模;再次,现有证据也无法证明系原告交付的钢锭模存在质量问题,不排除出现质量问题的钢锭模系被告向别的供方定制。综上,本院确认该订单的款项金额为4,469,360元。 对于前述归纳的第4部分,原告均已开具发票,故对于原告主张的合同款项均予以确认。 对于上述所有合同中被告主张逾期交货违约金应在货款本金中予以抵扣的意见。因被告主张的质量问题均不成立,因其不当行使权利导致被告未能获取检验合格材料、按时开具发票、阻却付款条件成就,应当视为付款条件在此前已成就,故被告存在逾期付款情形。原告认为其逾期交货存在合理理由,但现有证据无法证明该意见,本院不予采信,原告应承担逾期交货的违约责任。因案涉订单中最晚交货的日期为2023年9月14日(2023SCF/WX-YC012),而质保期为12个月,该订单项下所有款项到期日为2024年9月14日,此为案涉订单所有款项到期最晚之日,故本院综合考量合同约定、原告逾期交货、被告逾期付款,平衡双方当事人利益,酌情确认双方截至2024年9月14日的违约责任各自承担,对于原告主张的合同款项均予以确认。 另外,被告认为图纸中写有探伤要求,故订单约定粗加工的货物也需要探伤,被告亦确认粗加工与精整使用的是一套图纸。本院认为,结合技术协议3.1条的约定,订货协议载明的与图纸不一致的要求是需方提出的补充技术要求,相较图纸的技术规范应当先行适用订货协议约定的补充技术要求。因此,被告认为应先适用图纸的技术要求与双方约定不符,本院不予采信。 综上,上述十四份订单总价款为12,566,953.72元。扣除双方确认被告已付款金额1,119,867.24元,被告仍需支付原告货款11,447,086.48元。 对于逾期付款损失。如前针对被告主张逾期交货违约金所述,本院调整为自2024年9月15日起算,利率调整为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 对于律师费,无合同约定,本院不予支持。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五百八十五条、第五百九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上海电气上重铸锻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科菲亚重型装备有限公司货款11,447,086.48元; 二、被告上海电气上重铸锻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科菲亚重型装备有限公司以11,447,086.48元为基数,自2024年9月15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算的逾期付款损失; 三、驳回原告科菲亚重型装备有限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0,482.52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科菲亚重型装备有限公司负担2,300元,被告上海电气上重铸锻有限公司负担93,182.52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五年四月十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五百八十五条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适当减少。 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 第五百九十二条当事人都违反合同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当事人一方违约造成对方损失,对方对损失的发生有过错的,可以减少相应的损失赔偿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