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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沈阳金融商贸开发区后英科技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告抚顺加氢炼化设备有限公司、某某等小额借款合同纠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辽0103民初16960号 本院2019年12月11日对原告沈阳金融商贸开发区后英科技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告抚顺加氢炼化设备有限公司、***、***、上海电气上重铸锻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作出(2018)辽0103民初16960号民事判决书,文字上有笔误,应予以补正。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民事判决书第九页第四行:“案件受理费7410元”更正为“案件受理费74,100元”。 其他内容不变。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