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莱士血液制品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莱士血液制品股份有限公司与瑞康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沪0120民初6764号之一 原告:上海莱士血液制品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尚公(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尚公(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瑞康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烟台市。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上海莱士血液制品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瑞康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6日立案。原告上海莱士血液制品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7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于法无悖,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莱士血液制品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356元,减半收取计2,178元,保全费1,539元,合计3,717元,由原告上海莱士血液制品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七月九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