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沪0120民初6764号之二
申请人:上海莱士血液制品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尚公(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尚公(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瑞康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烟台市。
法定代表人:***。
本院作出的(2020)沪0120民初6764号的财产保全的裁定,因原告已向本院提出解除财产保全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瑞康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诉讼保全。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七月九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