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莱士血液制品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莱士血液制品股份有限公司与瑞康医药(山东)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沪0120民初6784号之二 申请人:上海莱士血液制品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尚公(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尚公(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瑞康医药(山东)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 法定代表人:***。 本院作出的(2020)沪0120民初6784号的财产保全的裁定,因原告已向本院提出解除财产保全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瑞康医药(山东)有限公司的诉讼保全。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七月九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