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鲁0103财保1401号
申请人:山东鲁教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市中区阳光新路**中海国际**楼**。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上海莱士血液制品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望园路**>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申请人:西藏佳盈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西藏自治区,住所地西藏自治区拉萨市达孜县工业园区小微企业创业基地**ivstyle='LINE-HEIGHT:25pt;TEXT-INDENT:30pt;MARGIN:0.5pt0cm;FONT-FAMILY:宋体;FONT-SIZE:15pt;'>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申请人:***,男,1986年8月29日生,汉族,住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
申请人山东鲁教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上海莱士血液制品股份有限公司、西藏佳盈实业有限公司、***销售代理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山东鲁教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27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上海莱士血液制品股份有限公司、西藏佳盈实业有限公司、***银行存款530万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申请人山东鲁教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26日为本案的诉讼保全向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投保,保险金额为530万元,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承诺如申请人保全申请错误致使被申请人遭受损失,该公司在担保金额内向被申请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山东鲁教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上海莱士血液制品股份有限公司、西藏佳盈实业有限公司、***银行存款53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山东鲁教文化传播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