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湘0211民初2896号
原告:涂某,男,1983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公民身份号码:XXX。
委托诉讼代理人:***,贵州联骋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湖南某有限公司,住所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2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安某,系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某,女,汉族,1984年11月17日出生,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公民身份号码:XXX,系公司职员,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邢某,女,汉族,1998年10月23日出生,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公民身份号码:XXX,系公司职员,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被告:大方县某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毕节市大方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5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詹某,系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熊某,男,1998年4月7日出生,穿青人,户籍所在地贵州省织金县,公民身份号码:XXX,系集团公司法务,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董某,男,1982年3月8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公民身份号码:XXX。
第三人:贵州某有限公司,住所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1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王某,系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涂某与被告湖南某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5月12日立案后,被告湖南某有限公司申请追加大方县某有限公司、董某作为本案被告,追加第三人贵州某有限公司作为本案第三人参加本案诉讼,本院依法准许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涂某于2025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董某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涂某申请撤回对被告董某的起诉是其自主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没有损害国家、集体或者其他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涂某撤回对被告董某的起诉。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十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实习***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