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湘0211民初3148号之三
原告:湖南长城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湘芸中路天易科技城湖南长城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崇民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即代为承认、放弃或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调解,提出反诉等。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汉族,1976年11月27日出生,系该公司员工,住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即代为承认、放弃或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调解,提出反诉等。
被告:东莞市誉诺塑胶模具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大岭山镇大岭村东纵路95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展豪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即代为起诉、上诉、反诉、申请再审,提出诉讼财产保全、证据保全申请,代为承认、变更、放弃诉讼请求,代为进行和解,代为办理领取执行款手续等。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展豪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湖南长城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与被告东莞市誉诺塑胶模具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0年12月29日作出(2020)湘0211民初3148号之一裁定,查封、扣押、冻结被告东莞市誉诺塑胶模具有限公司名下价值948,373.17元的财产。现因本案已按原告湖南长城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撤诉处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告东莞市誉诺塑胶模具有限公司在本院执行案件(2020)湘0211执2580号中执行标的款948,373.17元的财产保全措施。
审判长***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一年三月一日
法官助理实习***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