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湘0211民初3148号之二
原告:湖南长城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湘芸中路天易科技城湖南长城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崇民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即代为承认、放弃或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调解,提出反诉等。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汉族,1976年11月27日出生,系该公司员工,住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即代为承认、放弃或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调解,提出反诉等。
被告:东莞市誉诺塑胶模具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大岭山镇大岭村东纵路95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展豪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即代为起诉、上诉、反诉、申请再审,提出诉讼财产保全、证据保全申请,代为承认、变更、放弃诉讼请求,代为进行和解,代为办理领取执行款手续等。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展豪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原告湖南长城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与被告东莞市誉诺塑胶模具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9日立案受理后,定于2021年3月1日上午9时整开庭审理。原告湖南长城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湖南长城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本案案件受理费16,162元,减半收取8081元,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湖南长城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一年三月一日
法官助理实习***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