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长城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

湖南长城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威刚科技(苏州)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民事管辖上诉管辖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湘02民辖终167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湖南长城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湘芸中路天易科技城湖南长城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威刚科技(苏州)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苏州工业园区新发路28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上诉人湖南长城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威刚科技(苏州)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法院(2021)湘0211民初4655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上诉人上诉称:一、本案实际诉争标的为计算机整机中的重要配件:固态硬盘SSD。产品质量缺陷和不合格是指固态硬盘不是游戏机整机;二、本案产品销售地、侵权行为实施地和侵权结果地均为株洲,美国只是游戏机出现故障后,经过排查发现固态硬盘质量不合格的发现地。固态硬盘产品最终销售地、固态硬盘产品使用地、对美国客户进行赔偿的发生地均在株洲市天元区。综上,请求本院:一、撤销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法院(2021)湘0211民初4655号民事裁定;二、裁定本案由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产品责任纠纷,原告生产的游戏机因使用被告生产的固态硬盘而导致机器故障,后原告就该故障向美国客户达成赔偿方案并支付了相应的赔偿款项,故原告属本案固态硬盘产品故障受害人即被侵权人。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的规定,本案财产损害结果发生地(赔偿款支付地)为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故该地属本案侵权结果发生地,一审法院依法对本案有管辖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法院(2021)湘0211民初4655号民事裁定; 二、本案由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法院管辖。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