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长城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

湖南长城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威刚科技(苏州)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湘0211民初4163号 原告:湖南长城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湘芸中路天易科技城湖南长城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崇民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包括代理人代为承认、放弃或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出反请求以及一般代理授权范围的活动。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崇民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包括代为提起诉讼,代为提交、签收法律文书及证据材料,代为参加诉讼活动等。 被告:威刚科技(苏州)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工业园区新发路28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湖南长城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诉被告威刚科技(苏州)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本院向原告湖南长城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送达诉讼费交纳通知书,通知原告湖南长城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在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七日内来本院缴纳案件受理费47339元。原告湖南长城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收到通知书后至今未来本院缴纳案件受理费,也未向本院申请缓、减、免交的有关手续。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九月九日 法官助理实习***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