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长城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

湖南长城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威刚科技(苏州)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湘0211民初4655号 原告:湖南长城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湘芸中路天易科技城湖南长城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崇民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即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出反诉等。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崇民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被告:威刚科技(苏州)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苏州工业园区新发路28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湖南长城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城计算机公司”)与被告威刚科技(苏州)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苏州威刚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24日立案受理。 原告长城计算机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对深圳国际仲裁委做出的编号为(2020)深国仲涉外裁4589号《裁决书》第一项“稳盈电子(香港)有限公司赔偿原告向美国客户支付的赔偿款560000美元”承担连带赔偿责任;2、被告对《裁决书》第二项“稳盈电子(香港)有限公司赔偿原告因不合格货物的退货费用180314美元”承担连带赔偿责任;3、被告对《裁决书》第三项“稳盈电子(香港)有限公司赔偿原告为处理此次事故支出的交通费损失27682元”承担连带赔偿责任;4、被告向原告支付原告为此次事故支出的仲裁费257895元及仲裁员实际开支费8750元;5、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2018年,原告与案外人稳盈电子(香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稳盈电子公司”)签订了二份《外贸采购代理合同》,约定由原告向稳盈电子公司采购涉案产品固态硬盘(SSD)及内存条(DDR)。2018年8月23日,案外人稳盈电子公司与威刚科技股份(香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香港威刚公司”)签订《采购合同》,采购涉案SSD。稳盈电子公司向原告交付的SSD,全部在原告的株洲工厂被安装于原告生产的游戏机内,原告再将此批游戏机销售给原告的客户***(以下简称“美国客户”)。2018年12月11日,美国客户***告知原告,在美国沃尔玛卖场,原告交付的游戏机开机就出现大面积蓝屏现象,无法使用。经案外人稳盈电子公司联系威刚集团在中国大陆的技术服务后台人员,协同原告到达美国卖场,首要措施是现场更换了新型号的SSD,后确认卖场展厅中打开的72台游戏机有61块SSD存在坏块,从而导致原告游戏机蓝屏。此外更换新型号SSD后,展厅已打开的72台游戏机没有再出现蓝屏现象。质量事故发生后,美国客户对剩余数千台游戏机质量均产生怀疑,要求全部退货并赔偿。原告与被告及销售商积极协商探究本次质量事故原因,但被告及销售商均单方否认其提供的SSD存在质量缺陷且不同意双方共同委托有资质的权威机构鉴定。原告为减少损失积极查找原因,单方委托第三方检测机构中检南方电子产品测试(深圳)股份有限公司对销售商交付SSD进行质量检测鉴定,鉴定结论显示:涉案SSD在正常试验环境下均产生不同程度坏块导致整机设备蓝屏或无法进系统。涉案SSD的质量缺陷,导致了原告向美国客户交付的游戏机无法使用,使原告遭受了美国客户的索赔及其他损失,但稳盈电子公司及生产商苏州威刚公司后续未采取任何赔偿或止损措施,拒绝承担责任,称如果使用其更换后的SSD硬盘完全可以确保不会出现蓝屏,但原告必须另行支付不同型号的SSD固态硬盘差价。基于原告与稳盈电子公司之间的仲裁管辖约定,原告遂向深圳国际仲裁院申请仲裁,要求稳盈电子公司向原告承担产品质量责任,2021年4月6日,深圳国际仲裁院作出(2020)深国仲涉外裁4589号裁决,裁决书认定以下事实:1、稳盈电子公司交付给原告的SSD存在质量问题,并导致了原告的游戏机蓝屏及美国客户向原告索赔112万美元,构成严重质量事故;2、销售商稳盈电子公司是从香港威刚公司购买涉案SSD,香港威刚公司的关联公司苏州威刚公司是涉案SSD的生产厂商,苏州威刚公司通过香港威刚公司卖给稳盈电子公司涉案SSD;并裁决由销售商稳盈电子公司向原告承担赔偿责任。但稳盈电子公司是香港公司,目前司法机关与香港司法机关协助配合执行并无成熟的执法机制,原告在2021年5月24日向销售商稳盈电子公司发出催款通知单后,截止到原告起诉之日,销售商稳盈电子公司既未支付任何赔偿款项,也未作出任何回复,以跨法域之司法主权管辖障碍拒绝支付任何赔偿款。鉴于此,依据《产品质量法》相关规定,被告苏州威刚公司作为缺陷产品的生产商,应当向原告承担产品质量赔偿责任。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特提起诉讼。 被告苏州威刚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本案原告陈述其与案外人稳盈电子公司存在合同法律关系;同时,原告明确其与答辩人没有合同关系,故在本案中答辩人与原告只可能存在侵权法律关系。根据法律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答辩人住所地位于江苏省苏洲工业园区,侵权行为实施地以及侵权结果发生地均在美国,基于管辖权(主权)不放弃原则,本案不适合由美国法院管辖。另外,本案系产品质量责任引起的纠纷,结合本案事实,无论系产品制造地、产品销售地均不在原告住所地,故本案应由被告住所地苏州市工业园区人民法院审理,请求本院将本案移送至苏州市工业园区人民法院处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案由系产品责任纠纷。产品责任是一种侵权责任,是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因其生产的产品、出售的产品造成他人人身、财产损害而依法应承担的赔偿责任。本案中,原告主张因被告苏州威刚公司生产的涉案固态硬盘(SSD)存在缺陷,导致原告向美国客户交付的游戏机无法使用,而使原告遭受了美国客户的索赔及其他损失,被告应向原告承担产品质量赔偿责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六条规定“因产品、服务质量不合格造成他人财产、人身损害提起的诉讼,产品制造地、产品销售地、服务提供地、侵权行为地和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涉案产品的制造地、销售地、服务提供地以及本案被告住所地均不在本院管辖范围内。至于侵权行为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四条规定“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侵权结果发生地”。侵权行为实施地应当以侵权行为实际发生地为准,原告主张因被告所生产的产品存在质量问题导致其向客户提供的游戏机无法使用而遭受客户的索赔,应当以最终客户使用地为侵权行为实施地,即美国。侵权结果发生地应为侵权行为所直接产生结果的发生地,亦位于美国。故本院对本案无管辖权,被告的管辖权异议理由成立,本案应移送至被告住所地苏州市工业园区人民法院审理。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被告威刚科技(苏州)有限公司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苏州市工业园区人民法院处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实习***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十八条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二十四条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侵权结果发生地。 第二十六条因产品、服务质量不合格造成他人财产、人身损害提起的诉讼,产品制造地、产品销售地、服务提供地、侵权行为地和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