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湘0211民初4655号之一
申请人:湖南长城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湘芸中路天易科技城湖南长城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崇民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即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出反诉等。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崇民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被申请人:威刚科技(苏州)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苏州工业园区新发路28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湖南长城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与被告威刚科技(苏州)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案,申请人湖南长城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于2022年1月4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4,836,982.1元价值的财产。申请人就该申请向本院提供了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安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湖南长城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已向本院提供了担保。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申请人威刚科技(苏州)有限公司名下价值人民币4,836,982.1元的财产予以冻结。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湖南长城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二年一月四日
法官助理实习***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