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长城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

威刚科技(苏州)有限公司与湖南长城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湘0211民初4655号之三 解除保全申请人:威刚科技(苏州)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苏州工业园区新发路28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即代为承认、变更、放弃诉讼请求,进行和解、调解,签署法律文书等。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即代为承认、变更、放弃诉讼请求,进行和解、调解,签署法律文书等。 被申请人:湖南长城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湘芸中路天易科技城湖南长城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崇民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即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出反诉等。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崇民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原告湖南长城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与被告威刚科技(苏州)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案,原告湖南长城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本院于2022年1月4日作出(2021)湘0211民初4655号民事裁定书之一,裁定:对被告威刚科技(苏州)有限公司名下价值人民币4,836,982.1元的财产予以冻结。2022年5月18日,被告威刚科技(苏州)有限公司申请解除以上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经本院裁定准予原告撤回起诉,现裁定已发生法律效力,被告威刚科技(苏州)有限公司申请解除保全,符合法律规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申请人威刚科技(苏州)有限公司名下价值人民币4,836,982.1元财产的冻结。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实习***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