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长城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

湖南长城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与威刚科技(苏州)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湘0211民初4655号之二 原告:湖南长城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湘芸中路天易科技城湖南长城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崇民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即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出反诉等。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崇民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被告:威刚科技(苏州)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苏州工业园区新发路28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即代为承认、变更、放弃诉讼请求,进行和解、调解,签署法律文书等。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即代为承认、变更、放弃诉讼请求,进行和解、调解,签署法律文书等。 原告湖南长城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与被告威刚科技(苏州)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24日立案受理后,原告湖南长城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于2022年5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湖南长城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是其自主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没有损害国家、集体或其他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南长城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47,366元,减半收取23,683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共计28,683元,由原告湖南长城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实习***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