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湘0211财保120号
申请人:湖南长城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湘芸中路天易科技城湖南长城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被申请人:深圳市***斯特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西乡街道劳动社区恒悦二路碧海君庭3栋806。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湖南长城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于2022年9月5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查封、冻结被申请人深圳市***斯特科技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1,378,744.3元或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申请人湖南长城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以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出具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湖南长城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深圳市***斯特科技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1,378,744.3元或查封、冻结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湖南长城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九月五日
法官助理实习***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