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泰州市姜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苏1204民初2239号
原告:江苏日出化工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204141316033H,住所地江苏省泰州市姜堰区白米镇通扬西路**。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被告:安徽好思家涂料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300705073947Y,,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中段
法定代表人:**。
原告江苏日出化工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徽好思家涂料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3月26日立案。原告于2018年4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日出化工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6920元,依法减半收取346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一八年四月二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