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瑞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398宁波德高阀门有限公司与江苏扬农化工集团有限公司、宁夏瑞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等票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扬州市广陵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苏1002民初2398号
原告:宁波德高阀门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茂兴街44号。
法定代表人:陈素芬,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存平,该公司员工。
被告:江苏扬农化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扬州市广陵区文峰路39号。
法定代表人:程晓曦,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宁夏瑞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中卫市美利工业园区精细化工区。
法定代表人:申明稳,该公司董事长。
二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吴长俊、蒋敏,江苏华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宝塔盛华商贸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慧忠路5号C506室。
法定代表人:陆涛,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审理原告宁波德高阀门有限公司诉被告江苏扬农化工集团有限公司、宁夏瑞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宝塔盛华商贸集团有限公司票据纠纷一案时,原告于2019年6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置,无规避法律的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宁波德高阀门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为215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李卫
二〇一九年六月三日
书记员  万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