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调 解 书
(2016)宁05民初17号
原告:中国生物多样性保护与绿色发展基金会,住所地北京市崇文区。
法定代表人:胡德平,该基金会理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娜,女,该基金会工作人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海军,北京德和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宁夏瑞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沙坡头区。
法定代表人:申明稳,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存仓,宁夏君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冯艳丽,宁夏君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中国生物多样性保护与绿色发展基金会(以下简称绿发会)因与被告宁夏瑞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瑞泰公司)土壤污染责任纠纷一案,于2015年8月8日提起诉讼。本院审查后裁定不予受理,绿发会不服提出上诉,宁夏回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予以维持,绿发会仍不服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最高人民法院经过审理,裁定撤销原一、二审裁定,指令本院受理。本院于2016年2月3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先后于2017年3月3日、6月23日、8月28日召开庭前会议并进行了调解。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绿发会诉称,瑞泰公司是一家生产、销售氯甲酸甲酯、邻苯二胺以及农药的企业。其为了节约处理废水的费用,将生产过程中的超标废水直接排入蒸发池,其行为造成周边地区环境污染。2014年9月腾格里沙漠污染事件曝光后,中卫市环保局责令其整改,但瑞泰公司整改进度缓慢,被环保部、宁夏回族自治区环保厅挂牌督办,截止起诉之日,瑞泰公司治理整改工作仍未完毕。综上,绿发会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瑞泰公司停止非法污染环境的行为;2.判令瑞泰公司对造成环境污染风险的危险予以消除;3.判令瑞泰公司恢复生态环境或成立沙漠环境修复专项基金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第三方进行修复;4.针对第二、三项诉讼请求,由法院、绿发会、环保技术专家、环保法律专家、人大代表或政协委员组成验收主体共同进行验收;5.判令瑞泰公司赔偿环境修复前生态功能损失;6.判令瑞泰公司在全国性媒体上公开赔礼道歉;7.判令瑞泰公司承担绿发会为维权而支出的鉴定费、差旅费、律师费等合理费用;8.判令瑞泰公司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被告瑞泰公司辩称,绿发会所述基本属实,但瑞泰公司已完成环境污染治理整改工作,环境污染风险已消除并通过验收。具体治理整改措施:1.根据专业机构对瑞泰公司蒸发池土壤及地下水监测,专家组认为瑞泰公司将蒸发池底泥清运后,土壤和地下水中污染物危害性均可接受;污水处理后经专业部门检测符合法律法规的排放标准。2.瑞泰公司的各项环境治理整改工作均在环保部门及环保专家的监督下完成。3.瑞泰公司在环境污染事件曝光后,已向全市人民及社会各界公开赔礼道歉。4.瑞泰公司为预防、治理环境污染损害已投入资金66167000元。对绿发会提出的赔偿费、鉴定费、差旅费、律师费等合理费用可以协商解决。
本院在审理过程中,通过双方当事人庭前会议中陈述、交换证据、发表质证意见、征求专家意见等方式,认定以下事实:
瑞泰公司是经宁夏回族自治区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宁夏回族自治区环境保护厅批准,于2010年7月22日在中卫工业区设立生产甲基硫菌灵、多菌灵及光气的化工企业。2014年9月,腾格里沙漠环境污染事件被媒体曝光。2015年2月13日,环保部西北督查中心检查时发现瑞泰公司蒸发池存放未经处理的生产废水。2015年2月14日,中卫市环保局下达了《关于责令宁夏瑞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立即停产整治的通知》(卫环发【2015】35号)。瑞泰公司停产后,于2015年2月16日组织专家对蒸发池场地进行环境调查与评估,并召开技术专家审查会,于2015年2月25日制定了治理整改方案,报环保部门审查批准实施。为此,瑞泰公司根据具体治理整改措施实施以下行为:1.2015年3月2日开始回抽废水,3月31日回抽完毕,共回抽废水约36880m3暂存于瑞泰公司内部的生化系统。2015年6月1日开始建设一套用于蒸发池废水应急处理装置,2015年7月15日完成建设开始处置废水;2.将废弃包装物堆放现场进行整改,一般包装物和化学品包装物进行清理、分类处置,属于危险废物的存放至危废仓库;3.根据市环保局的批复将蒸发池底泥转移至宁夏蓝丰精细化工有限公司应急填埋场填埋,共填埋1500m3底泥;4.将蒸发池防渗膜下20cm土壤装袋封存;5.由北京博诚立新环境科技有限公司对蒸发池土壤及周边地下水进行场地调查与采样,共布设采样点104个,采集土壤样品210个(其中2个对照样)、地下水样品6个,送通标标准技术服务(上海)有限公司进行检测,北京博诚立新环境科技有限公司根据检测结果编写调查与评估报告,并经专家评审认为”蒸发池底泥清运后,土壤和地下水中污染物危害性均为可接受。因此,蒸发池场地对暴露人群人体健康的风险可接受,瑞泰公司污水和底泥处置措施是有效的,蒸发池不需要进行土壤和地下水修复”;6.瑞泰公司对超标排放废水的回抽和处理,由环保部环境规划院和北京化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全程监理,蒸发池底泥和受污染土壤清理填埋、封存均由中卫市环保局监督实施;蒸发池清理后土壤和地下水环境的调查与评估,由中卫市环保局和北京博诚立新环境科技有限公司全程监督。在此期间,2015年5月5日,环保部下发《关于对腾格里沙漠地区环境污染问题挂牌督办的通知》(环办【2015】44号),要求2015年9月底前完成挂牌督办事项整改。瑞泰公司为此支出的治理整改资金66167000元。
2015年9月17日,中卫市环保局组织专家对治理整改情况预验收通过。2015年9月20日,宁夏回族自治区环保厅对瑞泰公司污染治理项目验收通过后下发宁环函【2015】378号文件。2015年11月2日,环保部办公厅通过其官方网站发布《关于解除腾格里沙漠地区环境污染问题挂牌督办的通知》(环办函【2015】1760号)文件,解除了对瑞泰公司环保问题的挂牌督办。
在庭前会议和调解过程中,绿发会通过实地查看,审核瑞泰公司治理整改证据材料,核实其支出费用的合同、票据,对瑞泰公司的环境污染整改工作予以认可,并认为瑞泰公司经过治理整改,停止了非法排污,环境污染的现实危险和潜在危险已经消除,其它治理整改工作经多级环保部门组织整体验收通过,实现了绿发会的诉讼目的。对于其它诉讼请求也愿与瑞泰公司协商解决。绿发会为本案诉讼支出律师代理费10万元、差旅费14375元、专家费用45625元,共计16万元。
本案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宁夏瑞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承担58万元费用,用于本地环境服务功能修复,于调解书生效后十日内支付至中卫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账户;
二、被告宁夏瑞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因其环境污染行为向社会公众公开赔礼道歉;
三、被告宁夏瑞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承担原告中国生物多样性保护与绿色发展基金会因本案产生的专家咨询费、差旅费、律师代理费等合理费用共计16万元,于调解书生效后十日内支付至中卫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账户。
本院于2017年7月25日将调解协议在本院公告栏、《人民法院报》进行了为期三十日的公告。公告期满后未收到任何意见或建议。
本院认为,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和社会公共利益,予以确认。
案件受理费11200元,减半收取5600元,由被告宁夏瑞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本调解书经各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李 斌
审判员 徐青山
审判员 陈文普
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张 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