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1)桂0103民初1874号之一
原告广西北部湾投资集团能源有限公司与被告广西福佳劳务服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2日立案受理。原告于2021年3月2日以被告已经履行付款义务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审理的过程中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自行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西北部湾投资集团能源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839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广西北部湾投资集团能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欧 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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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记员 覃雪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