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中某某置业有限公司与汉中市天然气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特殊程序:其他民事特殊程序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陕07民特26号
申请人:汉中**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汉中市南郑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700661188194G。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陕西省城固县博望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申请人:汉中市天然气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汉中市汉台区***与风景路交汇处中饮办公楼中心13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700694945737E。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联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陕西***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人汉中**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被申请人汉中市天然气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然气公司)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一案,本院立案后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公司称,第一、该案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申请人**公司与被申请人天然气公司签订的《天然气施工委托合同》中没有约定天然气公司可以将工程转包给第三人施工,且约定工程必须要竣工验收。但天然气公司将工程转包给陕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竣工验收也是**公司与**公司之间进行的,并非与天然气公司进行的竣工验收。所以仲裁委超越了仲裁协议仲裁。第二、裁决所依据的证据是伪造的。本案争议焦点是工程是否进行竣工验收,只有竣工验收才能支付全部工程款。天然气公司在仲裁中提交的《竣工验收证书》中的邀请单位一栏签字系伪造。该栏中所签仅有一个“孙”字,仲裁时天然气公司述称该“孙”字系**公司项目经理***所书,能代表**公司已认可项目通过了竣工验收。但是该处的“孙”字并非***所书,系天然气公司伪造,仲裁裁决属于典型的采信伪造证据裁决。故请求本院撤销***裁委员会作出的***字(2023)51号裁决书。
汉中市天然气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称,第一、案涉《竣工验收证书》真实、合法、有效。**公司主张签字有伪造情形,应当承担举证责任,其在仲裁程序中并未提出对该证据签字进行鉴定的申请,其主张签字伪造缺乏事实依据。第二、***的签名不影响本案法律事实,其签名并不是仲裁作出裁决所根据的证据。首先,案涉项目的性质和合同的约定,决定了**公司是否验收和***是否签字都不影响付款义务的成就。天然气公司具有燃气经营许可、燃气特许经营权,南郑区XX镇燃气管道均有天然气公司负责入户安装,工程是否合格均以天然气公司验收通过为准,无须**公司验收,全国各地行业惯例一贯如此。其次,案涉合同第三条只约定了待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5个工作日内付清余款(20%),竣工验收也只是尾款的支付条件,且合同中并未约定竣工验收须要**公司组织或者参与。**公司对于案涉《竣工验收证书》上的建设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签名和**的真实性并无异议,足以证明项目已经验收合格。最后,仲裁裁决书中载明“申请人天然气公司提交了工程质量合格的《竣工验收证书》,提交的2021年6月1日的律师催款函中载明了2020年9月4日通过竣工验收,被申请人**公司辩解至今未进行竣工验收,对申请人的验收不知情,安装质量差的主张,本庭不予支持”。上述论理足以证明,***是以案涉合同、案涉工程已完工质量合格、天然气公司律师函已经告知**公司项目竣工验收的客观事实进行的裁决,并非依据案涉工程经**公司验收,或者***已在《竣工验收证书》签字的事实来裁决的。故***的签字不影响裁决。第三、**公司缺乏契约精神,恶意拖欠工程款,滥用诉讼权利,其行为不应得到支持或鼓励。天然气公司作为承担民生保障的国有企业,严格履行合同,仲裁裁决已经大幅酌减了**公司的违约金,对于**公司这种严重违背诚实信用的行为,应坚决制止。故请求本院驳回**公司的撤销仲裁裁决申请。
经审查查明:2023年3月22日,***裁委员会作出***字(2023)51号裁决:一、**公司于本裁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天然气公司支付工程款139600元及违约金(以13960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14.6%的标准,自2020年9月14日起计付至实际给付之日);二、**公司于本裁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天然气公司支付财产保全费2955元、财产保全保险费1220元;三、驳回天然气公司的其他仲裁请求。另查明,2019年11月21日,**公司与天然气签订的案涉《天然气工程施工委托合同》中第八条第三项约定了发生争议提交***裁委员会仲裁。还查明,2020年9月14日,案涉《竣工验收证书》中载明工程质量为合格,该证书分别有相应的建设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签名**。其中邀请单位一栏铅笔书写一个“孙”字。
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为**公司主张的理由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撤销仲裁的情形。第一、**公司认为该案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的理由不成立。因为**公司与天然气签订的《天然气工程施工委托合同》中约定了发生争议提交***裁委员会仲裁,该案正是仲裁协议双方当事人依据该合同提起的仲裁,争议事项是安装工程款,并非涉及身份关系等仲裁委不能受理的争议范围,故***裁委员会有权受理仲裁。至于**公司提到的实际施工人与本案的法律关系属于仲裁实体认定问题,不属于本院撤销仲裁案件审查范围。第二、**公司认为该案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理由不成立。案涉《竣工验收证书》结论是合格,其中分别有相应的建设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签名**,这些单位的签名**真实,在邀请单位一栏中的“孙”字对于上述四家验收单位的签字**效力不均有影响力,无法确认这份《竣工验收证书》整体为伪造。综上,**公司的撤销仲裁理由不能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汉中**置业有限公司的申请。
申请费400元,由申请人汉中**置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六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王 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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