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中市天然气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汉中市汉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陕0702民初4773号
原告西安方维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03742822409R。
法定代表人苏宁,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刘通,男,汉族,生于1983年3月16日(身份证号码:622XXXXXXXXXXXXXXX),住甘肃省泾川县,系公司员工。
被告汉中市天然气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汉中市汉台区(经济开发区北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700694945737E。
法定代表人毛宗学,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西安方维科技有限公司与汉中市天然气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西安方维科技有限公司于2019年12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西安方维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56元,减半收取328元,由原告西安方维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余 展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四日
书 记 员 樊 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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