挪威船级社(中国)有限公司

挪威船级社(中国)有限公司其他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沪0105民初22979号
原告:王马有限公司(ONEMARPTE.LTD.),住所地新加坡共和国丝丝街XXX号保诚大厦19-06室(30CECILSTREET#19-06PRUDENTIALTOWERSINGAPORE)。
法定代表人:巴哈俄比(BahaErbil),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申琳昌,上海申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挪威船级社(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
法定代表人:帕尔牛瓦(PERASKELAND),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洪宇,辽宁恒信(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阮慧凌,辽宁恒信(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王马有限公司与被告挪威船级社(中国)有限公司名誉权纠纷一案,因案情审理需要,现依法转为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 判 长  王人路
审 判 员  傅 君
人民陪审员  田万明
二〇一九年二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张 环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