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涪法民催字00006号
申请人昆明积大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昆明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科新路**号,组织机构代码62260018-2。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1985年1月1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黑龙江省哈尔滨市。
申请人昆明积大制药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一案中,申请人昆明积大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于2014年11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对自己权利作出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申请人昆明积大制药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申请人昆明积大制药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十四日
书记员张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