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昆明积大制药股份有限公司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2016)苏0102民催56号 申请人:昆明积大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在云南省昆明市高新技术开发区科新路389号。 法定代表人:***,昆明积大制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昆明积大制药股份有限公司员工。 申请人昆明积大制药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15日立案后,依法于2017年3月21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六十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五十二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宣告申请人昆明积大制药股份有限公司持有的号码3020005324035374、票面金额100000元的银行承兑汇票无效。 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昆明积大制药股份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 申请费100元、公告费1200元,由申请人昆明积大制药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判长***人民陪审员***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见习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