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五法执字第723号
申请执行人:昆明积大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昆明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科新路***号。
法定代表人:刘建彤,董事长。
被执行人:辽宁中沈医药新产品有限公司。
住所:沈阳市和平区市政府大路**号*****************室。
关于申请执行人昆明积大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辽宁中沈医药新产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2月21日作出的(2013)五法民三初字第51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4年6月1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财产查控未能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现申请执行人申请债权为27.65382万元、未受偿27.65382万元,本院于2015年12月3日将执行情况回告申请执行人,并对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及送达《限制消费令》执行措施,现申请执行人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书面表示认可。并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财产或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第二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4)五法执字第723号执行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它财产可供执行的,可以再次向本院申请执行。
执行长 姜靖峰
执行员 卞爱民
执行员 柴 霖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三日
书记员 杨 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