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京73民初70号
原告:北京凯利丰经贸有限公司海淀分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可成。
委托诉讼代理人:熊刚,北京智勇律师事务所。
被告:昆明积大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建彤。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小龙。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燕芸。
被告:北京兴事堂兴海大药房。
原告北京凯利丰经贸有限公司海淀分公司(简称凯利丰海淀分公司)诉被告昆明积大??药股份有限公司(简称积大制药公司)、被告北京兴事堂兴海大药房(简称兴海药房)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2月4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凯利丰海淀分公司于2018年2月2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积大制药公司、兴海药房的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凯利丰海淀分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本院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凯利丰经贸有限公司海淀分公司撤回对被告昆明积大制药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兴事堂兴海大药房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五十元,减半收取二十五元,由原告北京凯利丰经贸???限公司海淀分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 判 长 赵 明
审 判 员 江建中
审 判 员 卓 锐
二〇一八年二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 栾 羚
书 记 员 梁楠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