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6)苏0102民催56号
申请人:昆明积大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在云南省昆明市高新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刘建彤,昆明积大制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金炜,男,昆明积大制药股份有限公司员工。
申请人昆明积大制药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15日立案后,依法于2017年3月21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六十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五十二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宣告申请人昆明积大制药股份有限公司持有的号码3020005324035374、票面金额100000元的银行承兑汇票无效。
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昆明积大制药股份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
申请费100元、公告费1200元,由申请人昆明积大制药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查宣东
人民陪审员 杜华保
人民陪审员 王浴江
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
见习书记员 柏 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