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爱德斯蒂尔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唐县泰鑫建材厂与唐县爱德斯蒂尔建材有限责任公司、曲阳爱德斯蒂尔炉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冀06民终120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唐县爱德斯蒂尔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河北省保定市唐县侯合庄村。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唐县泰鑫建材厂,住所地河北省保定市唐县父子三村。 负责人***。 委托代理人***,河北辅仁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曲阳爱德斯蒂尔炉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保定市曲阳县灵山镇树沟村西。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该公司法务。 上诉人唐县爱德斯蒂尔建材有限责任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唐县泰鑫建材厂、原审被告曲阳爱德斯蒂尔炉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唐县人民法院(2015)唐民初字第45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唐县爱德斯蒂尔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于二○一六年四月一日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唐县爱德斯蒂尔建材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唐县爱德斯蒂尔建材有限责任公司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2536元,减半收取1268元,由上诉人唐县爱德斯蒂尔建材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代理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