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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江苏银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苏0282民初4063号 原告:李某,男,1968年2月4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宿州市萧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英特东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英特东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银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宜兴市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庄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盈科(宜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与被告江苏银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5年2月19日立案。原告李某于2025年8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李某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某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00元(已减半收取),由李某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八月七日 书记员王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