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绵竹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川0683民初2363号
原告:江苏银环精密钢管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宜兴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庄建新,董事长。
被告:四川兴鑫巍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绵竹市汉旺镇迎宾路时尚佳苑。
法定代表人:黄红碧,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邱蓉,四川迪泰(德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薛尔,四川迪泰(德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江苏银环精密钢管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兴鑫巍商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院向被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后,被告向本院提交了民事反诉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规定“基层人民法院和它的派出法庭审理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的民事案件,适用本章规定”,因本案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 判 长 侯高丽
人民陪审员 欧丽武
人民陪审员 蔡 炯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二日
法官 助理 马 宇
书 记 员 王滨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