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新环境工程有限公司

华新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仙桃市中星电子材料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鄂0192民初3830-1号
申请人:华新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关山二路特一号国际企业中心5号楼2层。
法定代表人:杨宏兵,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新瑞,该公司员工。
被申请人:仙桃市中星电子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仙桃市沙湖原种场环场西路21号。
法定代表人:赵中友,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蔡永刚,湖北龙田律师事务所律师。
华新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与仙桃市中星电子材料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12日作出(2019)鄂0192民初3830号民事裁定,查封了被申请人仙桃市中星电子材料有限公司3个银行账户的存款。其后,双方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本院作出(2019)鄂0192民初3830号民事调解书。申请人华新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以确保民事调解书的顺利执行为由,于2019年10月8日向本院递交申请,请求解除对被申请人仙桃市中星电子材料有限公司在湖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仙桃支行营业部22×××30账号的冻结。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华新环境工程有限公司解除被申请人华新环境工程有限公司部分账户冻结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仙桃市中星电子材料有限公司在湖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仙桃支行营业部账号为22×××30账户的冻结。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程 静

二〇一九年十月九日
法官助理  刘燕双
书 记 员  虞 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