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市海龙机械有限公司

无锡市海某机械有限公司、张某刚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苏0206民初538号 原告:无锡市海某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市阳山镇。 法定代表人:曹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受该公司的特别授权委托),江苏漫修(无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受该公司的特别授权委托),江苏漫修(无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6年6月10日生,汉族,住四川省崇州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两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于2024年1月22日依法立案受理了原告无锡市海某机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某公司)与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被告***中在诉讼期间提出管辖异议。本院依法由审判员***独任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原告海某公司诉称:海某公司与四川刚某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刚某公司)系业务往来关系。2017年8月31日双方对账结欠价款3392098元,并由***作出了保证。2019年3月1日四川省崇州区人民法院裁定受理了刚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2019年6月海某公司申报该债权,2019年9月20日管理人对该债权确认金额3565403.98元,故诉至法院要求***支付价款3565403.98元及该款自2019年9月21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计算的逾期付款利息损失。 被告***对本案管辖权提出异议的主要理由为:首先海某公司与刚某公司间的最后一份合同约定由需方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其次***只是担保人,应以主合同确认管辖。最后刚某公司进入破产清算程序。综上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没有管辖权,本案应移送至四川省崇州市人民法院审理。 经审查查明:2016年海某公司与刚某公司签订合同一份,约定刚某公司向海某公司购买各种规格型号的柴油发动机,该合同还约定双方在履行本合同发生争议时,由当事人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双方均可向需方所在地法院进行诉讼解决。听证中海某公司也提交一份2014年海某公司与刚某公司所签的合同,该合同也约定双方在履行中发生争议,双方均可向各自所在地法院进行诉讼解决。2017年9月22日海某公司与刚某公司对账,并由***进行连带责任担保。2019年3月1日四川省崇州区人民法院裁定受理了刚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2021年10月12日四川省崇州市人民法院依法裁定批准重整计划草案,并终止重整程序。 2024年1月22日,海某公司诉至法院。 以上事实由合同、对账单、民事裁定书等证据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双方就管辖如有约定符合法律规定的,则从其约定。本案所涉2014、2016年二份合同中对管辖虽约定不一致,本院认为应以后一份2016年合同约定管辖为准,即应由四川省崇州市人民法院管辖。另外,本案主债务人为刚某公司,***是担保方,按照担保法相关司法解释主合同和担保合同发生纠纷提起诉讼的,应当根据主合同确定案件管辖。担保人承担连带责任的担保合同发生纠纷,债权人向担保人主张权利的,应当由担保人所在地的法院管辖。据此本院认为本案也应由四川省崇州市人民法院管辖。综上,***提出的管辖异议理由成立,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至四川省崇州市人民法院管辖审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四月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