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无锡市海龙机械有限公司与重庆丰奥机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苏0206执2474号
申请执行人:无锡市海龙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阳山镇。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该公司法律顾问。
委托代理人:**,无锡市惠山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执行人:重庆丰奥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大渡口区八桥镇。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男,1974年8月1日生,汉族,住重庆市渝中区。
申请执行人无锡市海龙机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龙公司)与被执行人重庆丰奥机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丰奥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苏0206民初29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生效法律文书规定,被执行人丰奥公司、***应向申请执行人海龙公司给付139800元。因被执行人丰奥公司、***未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海龙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7年11月9日立案受理。
本院受理执行后,向被执行人丰奥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廉政监督卡、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和被执行人须知,要求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规定的义务并申报可供执行的财产情况;同时向申请执行人海龙公司发出执行案件受理通知书、提供财产线索情况表、廉政监督卡、申请执行人须知和执行风险提示,要求提供被执行人财产情况。被执行人丰奥公司、***逾期未履行亦未向本院申报财产;申请执行人海龙公司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丰奥公司、***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等情况。
执行中,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丰奥公司、***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执行中,本院向被执行人丰奥公司、***发出限制高消费令。
执行中,本院向中国银行、农业银行、工商银行、建设银行、交通银行、江苏银行、南京银行、邮政储蓄银行、无锡农村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普查被执行人丰奥公司、***的银行存款情况。经查,被执行人***名下有银行存款3517.16元,本案依法予以划拨并冻结相关帐户。
执行中,本院向车辆管理部门查询被执行人丰奥公司、***名下的车辆登记情况。经查,被执行人丰奥公司、***名下无车辆登记信息。
执行中,本院向不动产登记部门进行调查。经查,被执行人丰奥公司、***名下无不动产登记信息。
执行中,本院向公积金管理部门进行调查。经查,被执行人***名下无住房公积金。
执行中,本院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调查。经查,被执行人丰奥公司无对外投资。
执行中,申请执行人海龙公司向本院反映,被执行人***在异地,无需至被执行人***所在地的基层组织进行调查。
本院向申请执行人海龙公司通报了上述执行情况,并要求其提供被执行人丰奥公司、***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海龙公司未能提供被执行人丰奥公司、***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现本案尚有执行款136282.84元未执行到位。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海龙公司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能力。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丰奥公司、***的财产进行了调查,除了划拨的3517.16元外,未发现丰奥公司、***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海龙公司亦未提供被执行人丰奥公司、***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7)苏0206民初29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徐 雷
审判员 荆 佩
审判员 ***
二〇一八年五月四日
书记员 许智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