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苏0206执2275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无锡市海龙机械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XXXXXXXX,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XXXXXXXX。
法定代表人**,无锡市海龙机械有限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西昌大丰农机商贸有限责任公司,组织机构代码XXXXXXXXX,住所地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XXXXXXXXXXXX。
被执行人***,男,1972年11月1日生,汉族,住重庆市沙坪坝区。
申请执行人无锡市海龙机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龙公司)与被执行人西昌大丰农机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大丰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9月4日作出的(2014)惠阳商初字第00181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民事调解书,大丰公司确认结欠海龙公司货款2928320元,该款大丰公司付款方案:2014年9月底前支付30万元、2014年12月底前支付70万元、2015年1月底前支付30万元、2015年5月底前付40万元、2015年8月底前支付30万元、2015年10月底前支付50万元、余款于2015年12月底前付清。上述款项如大丰公司有任意一期未按期支付,则海龙公司有权就2928320元的未付款部分对大丰公司强制执行;***自愿对大丰公司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担保责任。因被执行人大丰公司、***未按生效的法律文书履行相应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海龙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标的2558320元。
立案执行后,本院向被执行人大丰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责令其自觉履行。同时向申请执行人发出申请执行人须知、提供财产线索情况表和执行风险提示,要求其提供被执行人财产情况。申请执行人海龙公司未能向本院提供财产线索等情况。
执行过程中,经向相关金融机构查询,本院依法冻结、扣划被执行人银行存款,扣划得款3763元,此外未查得可供执行银行存款。
经向车辆管理部门调查,未查得被执行人名下车辆登记信息。
经向不动产部门调查,未查得被执行人名下不动产信息。
经向工商部门查询,未查得被执行人西昌大丰农机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有对外投资信息。
执行过程中,本院已将被执行人大丰公司、***列为失信被执行人。现本案已执行到位3763元。本院依法向申请执行人海龙公司通报了执行情况,申请执行人表示目前被执行人并无可供执行的财产,同意本院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能力。在本次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经法院调查并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提供法院。现申请执行人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4)惠阳商初字第00181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荆 佩
审判员 ***
二〇一八年四月四日
书记员 孙 璟